因公出国境

政策法规 首页 / 因公出国境 / 政策法规 / 正文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7日  点击:[]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宝文理院党字[2017]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 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8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行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专家学者。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科研机构)、党群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明确任务,认真做好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计划和选派工作,并在每年11月底前(具体时间以学校的通知为准)将下一年度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计划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形成学校的年度外事出访计划,报学校校务会、党委会审核后,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报备,作为执行出访任务的依据。  

第四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一般性对外工作交流实施以任务为导向的区别管理,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由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专业特点负责具体界定学术交流合作的性质并承担主体责任,各单位书记、院长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及外事各审批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强调以任务为导向,具体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身份或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由本人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要负责人审批,之后一般人员由学校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中层领导人员由学校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学校任何人员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从事公务和科研教学活动。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获得批准后,须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申请表》(附件1)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2),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报批报备材料包括:  

1.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1);  

2. 外方邀请函影印件及翻译件(申请签证前必须提供邀请函原件)  

3.  日程安排表;  

4.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2)。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国须目的任务明确,人员组成精干,线路日程合理。严禁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和具体任务的出国活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人员名单、出访时间、行程和预算等基本信息在我校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示如有异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      目的任务明确  

1)执行参加学术会议任务的人员应在《申请表》中注明会  

议主题,是否在会上交流论文,论文是否被纳入会议论文集,是否公开出版等;  

2)执行讲学任务的人员应在《申请表》中写明讲学主题及  

具体安排等。  

2.      组团合理,人员精干  

1)每批次出访团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 6 人,出国研修团组根据与国外院校相关协议确定人数;  

2)同一单位或部门正副职领导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同时  

率团出访或 6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3)团组成员的本职工作与出访任务密切相关,成员间分工  

明确,每位成员在出访过程中必须担负具体的工作任务;  

4)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特殊专业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正式返聘的,确属工作需要,他人无法替代,且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提交情况说明,详细陈述该人员必须出访的理由;健康证明(必须在一年之内由陕西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家属同意函,包含:同意出访意见、出访期间由于身体原因造成的问题由本人及家属承担全部责任、家属签名;返聘证明或返聘合同。  

3.      线路日程安排合理  

1)严格遵守因公出访期限,每次出访不得超过三个国家和  

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三个国家在外  

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  

两个国家不超过 8 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 5 天。赴拉美、非洲  

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 9 天,出访一个国家  

不超过 6 天。执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教育交流、研修或讲学任  

务的人员,若邀请函中注明且日程合理合规,可按实际天数申报;  

2)与访问目的国有直航航班的应优先选择直航,尽量避免  

在第三国转机,特殊情况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缘由;  

3)日程安排合理,公务活动尽量安排在工作日,且不少于  

总日程的三分之二;  

4)如办理签证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机票和旅馆订单,订单  

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优化审批程序  

1. 省管干部:出国人员填写并提交报批报备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党委书记、校长交叉审批;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均由校长审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校务会、党委会研究审定,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省政府分别进行备案和任务审批,并进行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申请办理。  

2.      双肩挑/科级干部和普通教学科研人员:  

     1)出国人员向自己所在二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呈报临时出国请示,并以附件的形式将报批报备的 1-3项材料上传。请示中需明确邀请单位、出国国家和城市、出国目的任务及意义、出国天数、团组人员构成、个人团中任务、经费支出类别等信息;  

      2)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出国人员依次呈报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3)会签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出国人员呈报各二级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国人员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校务会、党委会研究审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报校务会研究,“双肩挑”处/科级干部报校务会、党委会研究),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省外办办理备案和任务审批,并进行因公普通护照、签证的申请办理。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报备材料原则上应于预定出访日期 45 个工作日前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特殊情况需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加急申请,写明理由。其他不足申报时限团组,一般不予受理。通过学校审批程序的教学科研人员持因公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个人或团组,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省外办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方可办理因公出访签证手续。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原则上仍需持因公普通护照,但对于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人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任务紧急、性质特殊、多次往返、因公护照正在办理其他出访任务批件签证等),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访团组应在出访结束后立即将因公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在其出访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交省外办;因特殊情况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需在出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国证件交送组织部统一管理,其他副高以上教学科研人员需在出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国证件交送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应认真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学校财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实行审批联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访。  

1. 凡在科研项目合同中已单列国际合作交流经费的,可视为已履行经费预算程序;  

2. 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3. 捐赠款项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4. 其他经费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一般仅限用于参加国际会议及研修。出国执行研修任务的经费使用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 号)执行;出国执行其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经费使用按《陕西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1 号)执行。  

第十三条 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后 20个工作日内凭 《申请表》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办理财务审核和报销事宜,财务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科研人员出访计划及出访预算进行审核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组织部或人事处出具的审批表、预算审批表、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七章 派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公示制度,及时在本单位公布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因公临时出国个人或团组须在出访任务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总结报告。派员单位应按照出访人员的公示情况、出访成果和总结报告,对出访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情况需于每年11月底与年度出访计划一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单位声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纪律。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对初次因公出国人员进行行前出国培训,内容包括进出海关、购买保险、遵守纪律、保证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纪检检查机构的负责人要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对以对外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八章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于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申请表  

2.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3.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内部审核表  

上一条:公务普通护照管理规定

关闭

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宝鸡文理学院博文楼1503室

0917-3565262 | gjc@bjwlxy.edu.cn | 网站管理